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徐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译名: Xuzh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英文缩写:XIPS)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和研究等工作的专利、商标、版权、司法、经济、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的有关人士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人才成长,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1号东南印象城酒店B号楼1-3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普。向会员和社会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
(二)理论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有关的理论研究。
(三)学术交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发展与合作。
(四)会员内部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学会内部知识产权师等人才的培训,提高知识产权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会议服务。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的会议、论坛。
(六)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科学论证、知识产权鉴定、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团体标准立项、地理标志、专利导航等服务。
(七)编撰内部资料。编撰知识产权相关的内部资料。
(八)成果转化。推广高校、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先进理念、标准和做法,促进优秀科研成果、专利等向相关产业领域应用的转化。
(九)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具有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知识产权工作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本会可在个人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名誉和资深会员。个人会员亦可由本会授权其分支机构或委托其工作委员会批准,报本会登记备案。
单位会员。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
本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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