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发明协会
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经徐州市发明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发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会员整体利益,促进知识产权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全体会员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协会倡导全市从事发明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和研究等工作的专利、司法、经济、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的有关人士和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推进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我市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在发明创造研究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六条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七条 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客户的信息,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 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知识产权环境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传递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六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徐州市发明协会
2018年12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