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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
时间:2018-12-3 22:55:26来源:徐州市发明协会
 

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发明协会(英文译名:Xuzhou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是发明者、积极从事发明创新和热心支持发明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针,调动广大群众中蕴藏的发明创新创业积极性,引导和推动群众性发明创新创业活动,宣传普及发明创新创业知识,发现和支持发明创新创业人才,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成果转化实施,在密切发明者与政府的联系中发挥“纽带”、“桥梁”作用,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在各项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东南印象城酒店B号楼1-3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推动各类发明活动的广泛开展,营造崇尚发明创新的社会氛围,维护会员和发明人、设计人的正当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尽可能为会员和其他发明爱好者提供服务和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联合社会力量围绕科技发明提供服务,促进发明创新,通过协会、科普宣传活动、培训、举办发明创造知识讲座和竞赛宣传普及发明创造知识,为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创新能力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策划、专利价值分析、专利分析评议、专利应用工程师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要求》内审员培训、接受委托进行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评审等,促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的创建;

(四)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五)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发明创新创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发明知识,吸引和动员群众积极投身于发明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七)及时听取发明者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发明展览会,召开发明成果推介对接会,并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网站、咨询等多种形式推介对接发明成果,促进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

(九)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发明展览会及论坛等国际活动,并组织发明者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发明展览会,组织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发明组织及相关机构开展民间合作与交流活动,为引进国外(境外)先进发明成果,促进我国优秀发明成果进入国际市场服务;

(十)帮助发明人申请有关基金,组织发明者互助互济,运用协会资源支持市场前景好的非职务重大原创发明成果的转化;

(十一)帮助发明者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发明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而努力,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战略的实施;

(十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践行新的人才观,开展形式多样的评选表彰活动,面向江苏全省及淮海经济区周边城市设立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发现培养和表彰群众性发明创新创业中涌现出的优秀发明者和优秀发明,为营造崇尚发明的社会氛围、激发群众创新创业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活力贡献力量;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包括:获得各级政府和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人员以及专利发明人;在技术创新活动和科教兴国中取得明显成绩者;在创办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中做出贡献的发明者;热心发明创业活动并取得明显成绩者以及致力于本会活动的科技人员;

(五)单位会员应是发明创新创业活动开展得好,取得一定成绩,并在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地方发明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交理事会讨论;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理事)长、会(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120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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