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的创新意义
2015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标准化改革问题。会议指出,“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是关键”。会议强调:“必须深化改革,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着力改变目前一些方面存在的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和标准水平“低”的状况,促进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会议确定了四项改革措施,其中第三项就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我认为,这项措施中提出的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在中国标准化发展史上是一种创新,对于改变中国目前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软”、“乱”、“低”现象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亟待修订的《标准化法》打下了基础。
说到团体标准就要说到什么是团体。团体是个名词,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英语词汇中包括organization(组织、机构、团体);group(组、群);connection(关系、联系、连接);Team(队、团队、组);public body(大众、社会、公众)等等。汉语的解释也有几种:1、为一个共同的目的、利益或娱乐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一群人;2、为达成特定目标或任务,而结合在一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其彼此间具有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3、指目的和志趣相同的人们以一定的组织形式所组成的集体; 4、有共同目的、志趣的人组成的集体。其中最后一条是最新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定义,简单明了,我个人极赞成这一条。
知道了团体的定义,我们就知道了什么是团体标准,换言之也就是由团体制定的标准。什么团体都能制定标准吗?也不是,标准和标准化毕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标准是专家的产物,并不是所有的团体都适合做标准,也没那个必要。这样我们就清楚了,团体标准的概念可以这样定义:“由对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有共同目的、志向和追求,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一群人所组成的集体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称为团体标准。”
为什么说团体标准的出现是中国标准化发展史上的一种创新呢?尽管中国标准和标准化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是由于文字和本文主题所限,太远的我们就不去说了,只说现代阶段的标准化。个人认为,在中国,就现代标准化而论,只有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标准化发展才有真正意义。大家知道,虽然在1946年国际标准组织成立的时候中国也是发起国之一,但那时的国家积贫积弱,政府腐败无能,经济不仅毫无工业基础支撑,政治也处于战火纷飞的年代,民不聊生,国将不国,标准和标准化工作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效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一切从头开始。当时的国家领导人,从恢复经济的战略高度出发,一开始就关注了标准化工作。1950年,在陈云同志主持的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中设立中央技术管理局的时候,在局内机构中就设立了标准规格处,专门管理标准化工作。从那个时候起,中国的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就按照那时社会主义阵营的普遍模式,也就是前苏联模式开展工作。
前苏联模式是什么模式?就是战时经济、计划经济、军事化、指令化。标准和标准化也不例外。那时有一句话非常典型,这句话说:“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这就意味着当时的标准国家一概认定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从而我们可以知道,那时候的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就是国家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不是团体行为。标准也只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没有企业标准,更没有团体标准。
其实,这种状况也是和当时的国家经济体制和管理方式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间,中国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或集体公有,没有个体私营、更没有合资、外资。整个国家就像个庞大的工厂,所有的企业都是生产车间,产品按计划生产,原材料、资金和劳动力按计划分配,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在这种情况下标准和标准化当然不能自做主张,独立而为了。
另一方面,那时经济特点是供给严重不足,东西只要生产出来就行,国家一律分配,不存在市场竞争,质量高低也无所谓,因此,标准也就失去了严肃性。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随着政府减政放权和企业经济活力的增强,原有的标准和标准化管理越来越不适应需要,政府包办标准的事情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1988年颁布了现行的《标准化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中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打破了由政府独家包揽的格局,实现了发展中的突破。但是这种打破和现实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当时中国还没有加入WTO,推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受此局限,标准和标准化的管理格局还是由政府主导为主体,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还带有强烈的权利割剧色彩,制定标准的资金是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企业还是处在被动应付和挨打受罚的被支配地位,在标准制定和实施中自然缺少自己的话语权。有些企业即使制定了自己的标准,也需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导致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没有活力,缺乏积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这种状况显然不再适应经济高速增长和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标准又一次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分析的中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软”、“乱”、“低”现象就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
说到团体标准,不能不说到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发达国家的标准状况。本文前面说到国务院决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这在中国标准化发展的历史上是一种创新。
为什么要把创新只限定在中国?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本来就不存在这种创新,在那些国家的标准化发展史中,没有像中国和前苏联那样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发展阶段,那里从来搞的就是市场经济,标准和标准化也从来不是由政府控制,他们制定的标准本来就是团体标准。
我看到中国标准院一位领导最近说过这样一段话:“国外的团体标准发展相对成熟,美、英、德、法、日、俄等国均有大量制定标准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团体标准不仅是这些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常活跃、非常贴近市场需求的一类标准。”这段话说的没有错,只是需要强调这些国家(除俄罗斯外)从来就是这样做的,他们几乎所有的标准都是由标准化团体制定的,只在需要定义为国家标准的时候,由国家认可的标准组织加以认定。政府部门不制定标准,只制定法规。
大家知道,世界上最大的标准化组织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这个组织有近200个国家、地区和机构参加,也是联合国WTO的重要合作伙伴,但它也只是个标准化团体,没有官方性质,其经费来源也只是靠会员缴纳会费和销售国际标准来维持。
除了国际标准组织之外,世界上还有一些区域性标准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这是为适应区域经济体的发展而建立的标准化团体,由世界上某一地理区域内有关国家或标准化团体共同参与,开展标准化相关活动,其经费当然也主要是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组织的相关活动。
对于各个国家的标准化组织面言,随着各个国家的标准化发展历程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各有不同。一般地说,国际标准化组织只承认一个国家由一个标准化组织代表其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就大多数国家而言,这些代表国家的标准化组织也同样是个专业团体,由国家法律授权,在法律框架下开展包括制定和发布标准在内的标准化活动。也有少数国家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如越南、朝鲜、蒙古等国家设有标准化管理局,追溯源头当然也会找到前苏联的身影。我国现在的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具体工作委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
关于行业标准组织,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团体标准组织,一般以学会或协会的方式体现,属于非盈利、公益性的技术和学术团体。国外绝大多数的标准是由这一类团体组织的专业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以团体名义对外发表,所有这些标准都是自愿性的,有版权保护,在市场上销售,标准组织靠销售这些标准和组织相关活动获取收入,自负盈亏。
在世界各国的行业标准组织中,美国最为活跃。早在1898年,为了解决钢铁和其它材料的试验方法问题,美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就在费城组织成立了材料试验协会,这就是著名的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STM)的前身。ASTM在1902年宣布成立,现有会员33669个,下设2004个技术委员会。吸收了105817个单位参加了ASTM标准的制定,是迄今为止全美最老、也是最大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化学术团体。
由于美国有数百个大小不等类似ASTM这样的科技学会和协会组织,这些组织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和发布标准,形成了多元性、自由化、分散化的标准体制。由此,也出现了许多散、乱和不统一的问题。1918年,以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为代表的多个标准化组织协商一致,共同成立了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也就是现在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同英国的BSI、德国的DIN、法国的AFNO不同,ANSI本身并不组织制定标准,它只是用专家投票的方式把各个行业标准组织中希望推荐成为美国国家标准的标准,收集、整理、组织评审,采纳和升级为美国国家标准,这样既满足了重要标准的一致性要求,也适应了各专业标准化团体的自我发展,给技术和学术的发展留足了空间。
过去有人曾经问过我,美国不是有“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吗?他们不是也在制定标准而且也花美国政府的钱吗?是的。可是NIST不是标准组织,而是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机构,NIST直属于美国商务部,主要任务有六项:⑴建立国家计量基准与标准;⑵研发为工业和国防服务的测试技术;⑶研制与销售标准物质;⑷提供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⑸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标准的制定;⑹帮助中小型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转让;此外还承担防火、抗地震技术及应用计算技术研究等等。NIST除了拥有5000多名专职科研人员外,还有1600多名客座研究员和管理、制造、后勤人员近5000人。每年来自国家的运行经费高达8亿到9亿美元,有大量的科研资产。但是在国标上NIST并不是代表美国的国家标准组织,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标准团体。
国务院推进标准化改革,决定“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这是相对于中国原有的标准化法的一项突破。按照《标准化法》规定的范围,中国的标准体系中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是没有法律地位的。但是在标准化实践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都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主导制定和批准发布的,性质上差不多都是政府标准,除了“软”、“乱”、“低”外,相互之间又存在着重复、交叉和相互矛盾的各种问题,导致执行和实施效率很低,效果很差。企业和基层无所遵循,主管部门管理不利,只好借助于强化标准的“强制性”,主张加大政府部门的管制力度,增加强制性标准的数量、范围和监管力度,从而使中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总是陷入加强标准的强制要求,加强执法监管,有些基层部门甚至借机罚没敛财。遭到社会批评后,又想放不能放,放了又要收,如此往复,不能自拔,与国际通行的标准自愿性原则总是背道而驰。
在团体标准创新方面,从200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之后,曾经有过两次突破性尝试,第一次是在2003年到2004年期间,国家标准委曾经鼓励建立协会标准,当时主要是以中国标准化协会为试点,制定和发布了一些协会标准。第二次是在2010年到2012年间,国家标准委又鼓励创建和发展联盟标准。这两次尝试的目的,其实都是为了针对迟迟不能修改的《标准化法》探寻改革之路。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积极的尝试,在国内标准化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协会标准和联盟标准,尽管数量不多,影响力有限,但是示范和引领作用还是有目共睹的,从而构成了这次国务院决定的实践基础。
实践出真知。团体标准在中国的出现和合法化是标准化创新实践的结果。这种现象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光靠政府主导、政府出资、政府批准制定和发布标准的方式方法管理标准已经过时了,这种方式方法无法满足飞速发展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也无法适应企业多角度、全方位的创新要求。这些年出现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只要市场上一出问题,不论是质量问题也好、安全问题也好、环境问题也好,总要有人从有没有标准上找理由,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不是做替罪羊就是做出气筒。为什么会如此,就是因为政府管得太多,管得太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事实早已证明,政府包办标准的结果就是费力不讨好。其实,标准化工作的主体是企业和从事与制定、使用标准相关的各类市场行为主体。标准化的对象是市场行为客体。标准是由相关专家共同协商产生的特殊技术产品。标准化工作的性质是公开、透明、平等和动员利益相关方广泛参加的公益性活动。分不清这些界限,把标准当做赚钱工具,或者伸手要钱和追逐名利的手段那就大错特错了。为什么中国的标准多年来一直解决不了“软”、“乱”、“低”的问题?为什么用纳税人的钱制造了那么多无用的“垃圾标准”,究其原因恐怕就在这里。
确定团体标准的应有地位,积极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是出现在中国标准化改革地平线上的一线曙光。这线曙光意味着政府主导标准和标准化的计划经济的传统模式或者这一模式影响下的长期惯性终将要被打破,市场行为主体主导标准和标准化的模式必将到来。在某种意义上说,团体标准是对政府主导的标准化模式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的冲击和挑战,也是对长期存在的“软”、“乱”、“低”现象以及对公共财政滥用浪费行为的根本性变革。现代模式的标准和标准化管理在全世界都在遵循统一模式,盲目追求中国特色是不正确的。在以往的工作中,有人片面强调标准和标准化的作用,总是强调占领标准化的制高点,其实这是把标准和技术与管理创新混为一谈了。在现实实践中,首先要有技术和管理的创新,然后才有标准和标准化的推广。技术和管理创新追求的是先进性,标准和标准化推广追求的是普适性。技术和管理创新可以包含专利的私有和独享,标准则必须公开、公平、统一和公正。专利的私有和独享常常反映在企业标准中,公开、公平、统一和公正则反映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层面上,团体标准则刚好是前者和后者之间过渡的桥梁和纽带。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和理解,我才说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是中国标准化改革地平线上的一线曙光,迎接这道曙光之后的无限光明的有力行动,就是加快步伐,完成修订中国的《标准化法》。我确信,这才是“促进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可靠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