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发明网会员包括个人会员、VIP个人会员、团体会员、VIP团体会员。徐州协会发明网会员履行申请手续并获批准后,即为徐州市发明协会正式会员。
申请加入本网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徐州市发明协会的意愿;
(三)在发明创造活动中有一定的成绩或影响;
(四)个人会员包括:获得各级政府和徐州市发明协会科技奖励的科技人员以及专利发明人;在技术革新活动和科教兴农中取得明显成绩者;在创办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中做出贡献的发明者;从事创造教育的大、中、小学教师;热心发明创造活动并拥有专利的学生以及各行业致力于发明创新活动的人员;
(五)团体会员应是发明创造活动开展得好,取得一定成绩,并在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地方发明协会;
会员享有的权利
徐州市发明网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资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应尽的义务
徐州市发明网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入会程序及会员服务项目
徐州市发明网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网上提交注册申请表格;
(二)网上下载入会申请表,填报并盖章后寄至徐州市发明协会组织部;
(三)经徐州市发明协会审核批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由徐州市发明协会颁发会员证;
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
(2008年11月2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徐州市发明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是广大发明爱好者和支持群众性发明活动的工作者、创造学研究及推广者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性质:徐州市发明者以及从事和支持发明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徐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徐州地区的发明创新组织和发明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发明创造,营造崇尚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群众性创造发明水平,积极推广普及创造学为提高全民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而努力。维护会员和发明人的正当权益,积极为开发新产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徐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105室,挂靠单位:徐州华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推动各类发明活动的广泛开展,营造崇尚发明创新的社会氛围,维护会员和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反映发明者的呼声和要求,尽可能为会员和其他发明爱好者提供服务和支持,促进成果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联合社会力量围绕科技发明提供服务,促进发明创新,通过协会、科普宣传活动、培训、举办创造发明知识讲座和竞赛宣传普及创造发明知识,为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创新能力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组织参加国际、国内科技发明活动,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
(四)、培育创新型企业,研究发明创新规律、理论和方法,提升企业的创新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及创新型国家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聚集科技发明资源,积极筹集发明基金,组建徐州市发明基金会,为徐州经济建设服务;
(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国、各省市发明协会的有关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法人机构以及所属部门(团体会员);
(四)、热爱、从事、支持科技发明的公民。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长签字审批;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徽。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收集、编印的书刊或电子版资料;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申请科研项目专利优先权、专利转让优先权、科技成果咨询服务等;
(四)、向本会提请保护其专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徐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资格;
(六)、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任期1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续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连续2年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本会聘请热心关怀发明工作、支持发明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顾问。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主要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或法定代表人年龄超过65周岁须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聘任期1年,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的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过程
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在2008年9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5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成立了学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并着手进行学会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财务审计等一系列筹备工作。
根据形势和工作实际,对原章程进行了审读,同时学习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学会章程”等有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章程修改初稿。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科协认可后,现提交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章程修改的指导原则
主要原则:坚持党对学会的工作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桥梁与助手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促进发明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坚持学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修订的《章程》体现时代特征。
三、章程修改的重点
第二条 本会性质修改为:徐州市发明者以及从事和支持发明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徐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修改为:团结徐州的发明创新组织和发明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发明创造,营造崇尚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群众性创造发明水平,积极推广普及创造学为提高全民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而努力。维护会员和发明人的正当权益,积极为开发新产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改为: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105室,挂靠单位改为:徐州华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修改为:(一)、引导会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推动各类发明活动的广泛开展,营造崇尚发明、创新的社会氛围,维护会员和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反映发明者的呼声和要求,尽可能为会员和其他发明爱好者提供服务和支持,促进成果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联合社会力量围绕科技发明提供服务,促进发明创新,通过协会、科普宣传活动、培训、举办创造发明知识讲座和竞赛宣传普及创造发明知识,为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创新能力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组织参加国际、国内科技发明活动,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
(四)、培育创新型企业,研究发明创新规律、理论和方法,提升企业的创新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及创新型国家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聚集科技发明资源,积极筹集发明基金组建徐州市发明基金会,为徐州经济建设服务。
(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国、各省市发明协会的有关精神。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修改为: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机构以及所属部门;
(四)、热爱、从事、支持科技发明的公民。
第十条 会员权利修改为: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收集、编印的书刊或电子版资料;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申请科研项目专利优先权、专利转让优先权、科技成果咨询服务等;
(四)、向协会提请保护其专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徐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资格;
(六)、对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章为“附则”
第四十四条改为: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改为: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改为: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